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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8(9)第三方短信平台95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

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

一、适用范围

根据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》(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,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)规定,“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。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。” 具体审批(适用)范围包括: 

国际公众电信号码中的国际、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;

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;

短号码、业务接入码;

移动通信网网号+归属位置识别码(H0);

智能网业务接入码+数据库标识码(K);

本地网号码中的局号;

运营商识别码,路由码,帧中继、ATM以及未来特殊业务如Voip的网号,其他国际公众电信号码等;

国内信令点编码;

国际信令点编码;

国际移动台识别码中的移动国家码+移动网络识别码;

国际公众数据网号码;

“*/#”号码;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信技术、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,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和审批范围进行调整。


二、申请条件和限制

1、办理条件

依据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。根据2014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修正)所确定的“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”,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,申请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资格: 

 (1)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: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、国家部门等; 

(2)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: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6省(区、市)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(目前仅开放银行、保险、证券、航空、物流); 

(3)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: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; 

(4)国际NO.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: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; 

(5)国内NO.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: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;

 (6)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: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;

 (7)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: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单位。

 (8)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人资格:符合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规划用途。


2、数量限制

在一定时期内,电信主管部门能够核配的码号资源总量受《电信网编号计划》所规划的各类码号资源总量限制。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根据新形势、新变化及时修订《电信网编号计划》,以满足电信行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的需求。

3、禁止性要求

根据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》(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,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)。 第十三条  有下述情形之一的,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: 

 1、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; 

 2、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; 

 3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; 

 4、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,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; 

 5、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。 

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,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,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,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;超过1次的,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,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。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、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,一年内受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,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,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,且其不得在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;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,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,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,且其不得在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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